上海討債公司分享惡意拖欠借款20萬元追回法律案件
作者:上海天晟債務催收網 發布于:2021-03-16 14:28:14
上海天晟債務催收網上海討債公司為你解答:上海討債公司分享惡意拖欠借款20萬元法律追回案件經過:
2015年7月28日,原告與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簽訂《個人借款合同》,并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發放貸款人民幣20萬元整,用于購車,借款期限為12個月,借款月利率9.6‰,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7月27日止。在此期間,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于借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,并按月結息。為確!秱人借款合同》的履行,原告與被告種某某于同日簽訂了《保證擔保合同》并約定,被告種某某為上述借款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同日,被告種某某、張某某簽署《共同還款承諾函》,承諾其對上述貸款在合同到期時承擔清償責任。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借款人、保證人送達《貸款催收通知書》,借款人解某某、保證人張某某在《貸款催收通知書》上簽字確認。上述各協議簽訂后,原告依照約定發放貸款,但借款人借款合同到期后,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罰息,保證人亦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原告認為,原、被告簽訂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,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義務,F因被告拒絕還款,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,為收回貸款保護原告的利益,根據相關法律和合同約定,提起訴訟,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審理中,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:1、《個人借款合同》、借款借據、發放貸款銀行流水、逾期貸款銀行流水,證明原告與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真實合法有效,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發放貸款20萬元;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欠付的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罰息,故按照合同約定,借款人應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,利息、罰息合計72960元,以及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新產生的利息、罰息(以本金為基數,月利率以9.6‰上浮50%計算即14.4‰);2、《保證擔保合同》、《共同還款承諾函》,證明原告與被告種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及原告與被告種某某、張某某簽訂的共同還款承諾函真實合法有效,被告種某某、張某某為上述借款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,F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罰息,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;3、貸款催收通知書,證明2019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送達了貸款催收通知書,被告解某某在該通知書上簽字確認,確認該筆借款以及內容的真實性、合法性,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。被告張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-3均無異議。被告解某某、種某某、張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,亦未提供證據,法庭調解未能進行。
案件結果: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九十條、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解某某、張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西安市長安區XX社借款本金200000元,利息及罰息共計72960元(計算至2018年10月21日),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;
二、被告種某某、張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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